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不含唱标信封)一起密封在一个不透明的外层封装中。(投标人如有样板递交,样板无须密封。)
18.2 唱标信封应单独密封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
18.3 投标文件密封封装标记:外层密封封装表面应正确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名称、包号(如有)、投标文件名称、并注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开封(在封口位置的封条上标注注明),封口位置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8.4 如果因密封封装未按本款规定密封和标记,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误投、提前拆封或错放的,由投标承担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9 投标文件的递交、接收和密封
19.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采购人递交投标文件。
19.2 投标人应凭以下资料递交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投标人应凭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投标人授权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
19.3 若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19.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
19.3.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识的;
19.3.3 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
19.3.4 在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授权代表未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投标文件的。
19.4 如投标文件不能在接收标书当天开启时,须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指定的地点,并由投标人全体见证密封,开标前再从封标室解封、取出。
19.5 全体投标人应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如投标人不参加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视同认可投标文件的封存的解封、取出过程与结果。
19.6 采购人可按照第7款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已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履行。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根据第19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交到的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可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7款和第18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21.3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1.4 投标人不得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至第16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第15.7款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编辑:2011-05-17 被访问:302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