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体要求
1) 供货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为原厂近期生产的新产品。
2) 交货期:合同生效后15天内(包括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工作)。
2. 安装调试
1) 供货方必须依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
3. 技术培训
1) 投标人必须根据投标文件采购的设备及相关技术,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全面培训计划和课程内容安排。报价人必须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及其维护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供应方所提供的设备安装、调试、使用、保养和维修,保证采购人及其维护人员能自主地、正确地使用报价人所提供的设备。
2) 培训及教材费用全免。
4. 设备验收要求
1) 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 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评审小组在各投标人的报价有限期内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进口货物的报关单。
3) 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4) 供货方应将关键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5) 采购人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供货方承担。货物不符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采购人可拒收货物。采购人拒收货物或者经相关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丢失的风险由供货方承担。
6) 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合同双方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一式肆份。
质量保证
1) 货物质保期:为买卖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至少 1 年(不小于国家或行业对货物质保期的时间)。质保期内供货方必须进行质量“三包” ,对质保期内供货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同时提供终身 有偿 维修保养服务。
2) 供货方必须提供7×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保证在接到甲方电话后2小时到场,并在4小时内完成解决方案。若在48小时内仍未能有效解决,供货方须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予采购人临时使用。在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采购人人为因素造成除外),供货方必须无条件进行更换。
包装和发运
(一)、包装要求
1.货物的包装和发运必须符合产品特性要求包装。
2.为了保证货物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安全,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由于包装不妥善而导致货物的锈蚀、损坏等,由供货商承担一切责任。
3.每一包装箱必须附有装箱清单。
(二)、发运要求
1.供货商应在每件包装上明显地标注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产品名称;
(3)合同号;
(4)品种号和箱号;
(5)到货地点;
(6)外形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2.供货商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在包装箱上标明“小心轻放”、“防压”、“防潮”等字样和吊装标记。
3.供货商在货物发运前5天将准备发运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每件包装箱的号码、毛重及对货物的装卸、储存和特殊要求以传真的形式通知买方。
验收
(一)、出厂检验
货物在出厂前都必须作出厂前的测试。采购人有权到制造厂参与出厂检验,如果检验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
(二)、验收时间为送货当天进行货物的验收。
(三)、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为招标文件已作规定的货物规格及性能以及国家有关标准。
技术文件
供货商投标时提供满足货物使用和维护的技术文件。
采购人的配合条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将提供必要的配合及协调如根据合同规定及时付款、及时签署有关确认证书、与卖方一起确认进场安装条件、提供安装所需的相关工作条件等等。
注:《用户需求书》中(加注“★”号的条款除外)所指出的工艺、材料的标准和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的参考资料以及产品的产地仅为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提出替代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以及产品的产地,但该替代对象应相当于或优胜于《用户需求书》中的规定,以使采购
编辑:2011-05-26 被访问:255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