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落实《成都经济区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发挥好成都广告产业在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创意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成都市实际,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调、行业自律”的原则,就规范和加快我市广告业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三最”奋斗目标和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历史定位和长远目标,抓住推进成都经济区区域合作的发展机遇,将广告作为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和人文精神建设的重要载体,传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经,充分发挥广告业推动经济、高新技术和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和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
(二)指导原则
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引导广告业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实现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技术革新和文化创新共进,以先锋创意为动力,以高新技术为实力,全面提升广告业发展水平;坚持培育和扶持广告龙头企业,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化经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坚持促进发展与加强监管并举,净化广告传播环境,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广告业公共服务长效机制。
二、发展目标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加快广告业行业结构调整,促进广告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提升广告策划、创意、制作的整体水平;积极推动新兴广告媒体的发展与规范;以品牌战略为基础,以广告企业为主干,以优势媒体集团为先导,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广告产业体系;广告经营总额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使广告业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争取在五到十年间,使本市广告业的经营规模、服务质量和辐射效应稳居西南第一,达到或接近沿海大城市的水平。
——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广告产业向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促使广告产业结构由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转变,提高广告产业合理配置资源的效率;
——通过提高广告创意、制作及服务水平,提升广告企业核心竞争力,促使广告产业由粗放型向知识密集型转变;
——通过引进国际高端人才,以及国内外广告公司的同台竞争,促使广告产业由国内市场定位向国际化视野转变;
——通过推进成都经济区区域合作工作,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完成广告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完善广告产业价值链,促使广告产业由布局分散向产业集聚转变。
三、规范和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一)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对一般性广告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广告公司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2.放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全部缴清且年广告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允许其经营广告制作。
3.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门槛。允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实行零首付注册,即股东3个月内到位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可申请工商部门核发经营期限3个月的营业执照。
4.方便企业准入,实行经营范围“筹建”登记。企业法人新办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申请登记机关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建”的营业执照。
5. 放宽公司增资变更对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股东可全部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允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不受货币出资比例必须达注册资本30%以上的有关规定限制。
6.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知名企业在设立的使用其字号(商号)的子公司、控股企业时,将其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7.简化名称登记程序。对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可由市工商局直接受理后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8.允许外商投资的广告公司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外,组织形式之前,不限于外商独资广告公司或外方控股广告公司。
9.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持相关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或合法入境手续申办外商投资广告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对身份原件后,可不再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文件。
10.对外商投资的广告公司已交付首期出资的,并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出资限额的,其余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按时缴付,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出资期限。
(二)培育和扶持广告龙头企业,支持广告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培育和扶持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广告龙头企业,促进广告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指导广告企业制定和实施广告战略,建立广告企业与客户联合开发市场的机制,鼓励“成都造”品牌企业通过广告公司为其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广告公司加强商标商号管理和运作,通过专利研发、广告策划、品牌收购、特许经营等方式丰富提升品牌营运能力。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广告创意企业,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鼓励广告企业创意成果及时申请或者注册相关权利,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推进广告企业改组改制
1.支持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允许广告公司以在境内设立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
2.积极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做大做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市金融办审核同意,可以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3.拟设立的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等于或小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4.支持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承包、兼并、收购等方式,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广告企业集团。凡是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控股子公司5个以上、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亿元的广告企业,可申请设立广告企业集团。广告代理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5.广告企业或广告代理企业只要满足:1.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投资控股3家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2.由三个以上法人股东出资,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以上。以上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即可申请在名称中加“集团”,组建集团公司。
6.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四)拓宽广告公司的投融资渠道
1.放宽出资方式。试行投资人以股权、公司债权人以其对公司依法享有的因货币借贷形成的债权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出资方式向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广告公司上市融资,优先推动科技型、创新型广告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鼓励优质广告公司借壳上市,支持广告公司异地借壳上市后将公司住所迁回本省。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向广告企业开拓业务。推动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为中小广告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鼓励民间担保公司为广告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广告公司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申请质押贷款。
3.允许外商投资广告公司的外方股东将该企业向外方股东的借债转为投资。外方股东债权转股权,需要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债借债的证明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五)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对按税法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高新技术广告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其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企业实际发生的调研策划和创意设计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收所得额时扣除。对广告代理企业取得的广告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创办的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优惠及减少一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建设费,以减轻广告行业负担,促进广告行业发展。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广告企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广告业的重要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各地的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由各地的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六)引导和支持广告创意产业园区建设
1.按照市委、市政府产业进园区的工作要求,积极引导和支持广告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用地计划。鼓励对集聚区中的广告创意企业实行贴息贴租或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奖励等优惠措施,若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鼓励引进国内外广告企业总部入驻,对新引进的广告企业集团总部,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专门为文化创意产业建立专项资金,并制定有关统筹财税政策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为文化创意提供融资服务。以资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大力推进成都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为加快广告业的发展提供机遇和营造良好的环境。
(七)建立公益广告良性运作机制
积极发挥政府建立公益广告良性运作机制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公益广告的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责,整合和利用各类资源,构建全社会积极参与公益广告的良性机制。建立公益广告基金和政府公益广告采购制度,制订和实施公益广告减免税费政策,明确并稳定公益广告资金来源。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刊播。扩大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力,服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户外广告业发展与“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协调发展
户外广告业发展要纳入“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统筹规划,要依法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统一规划管理,尽快出台公布设置详规。支持户外广告公开招标经营。严禁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大力支持户外广告进行数字化改造,实现精准投放和快速营销。倡导“低碳”经营,限制过度耗费能源的户外广告,探索和完善户外广告载体资源有偿使用试点工作。
(九)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广告业调查统计制度
完善广告业调查统计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广告业调查统计制度,保障广告业信息统计和预测的系统性、权威性,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广告协会的工作指导并建立广告业信息发布制度,重视并加强广告企业广告数据的统计申报和管理,定期对广告企业统计数据进行核实检查,为广告市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数据服务。
四、积极发挥广告协会的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
(一)加强对广告协会的指导。
推进政会分开,实现自主办会,规范广告行业组织运行机制,提高广告专业指导、研究水平。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等功能作用。
(二)加强广告科技研发。
指导广告协会举办广告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大型展会,提高运用广告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媒体水平,通过资源整合和优势集成,积极推广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市广告产业链相关产业发展。
(三)加强合作交流。
指导广告协会加强与成都经济区域合作城市广告协会的合作和对接;加强与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广告协会的交流学习,融入全国和国际广告产业链。
(四)完善人才培育机制。
指导广告协会开展广告专业技术培训,促进广告行业转变广告经营理念,更新广告知识,提高广告运营能力。实施不同类别的多层次人才培养计划,造就一批高级广告专家;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广告业发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有条件的广告企业,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广告实践基地。开展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建立广告专业人员人才库,促进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部门责任,确保监管服务工作到位
成立成都市政府规范和加快广告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职能部门要高度认识促进广告产业发展对推动我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好监管服务工作,把促进广告业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广告业发展的研究,并制定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具体工作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加强对成都市广告协会的工作指导;会同发改等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具体指导和协调广告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落实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法履行广告登记审查、监管的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工商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负责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依法承办编制公共载体及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规,依法对户外广告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部门:依法承办编制市管高速公路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详规,协调省上有关部门出台省管高速公路及其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规,依法对户外广告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统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科学、统一、全面的广告业调查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广告业调查统计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广告业信息发布制度。
税务、规划、建设、园林、国土、广电、新闻出版、文化、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广告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二)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进一步落实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工商部门履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共同构筑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防范体系。坚持促进发展与加强监管并举,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通过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广告监管效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加快广告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
继续加大对广告监管工作信息化的投入,完善广告监测平台的建设工作,拓展广告监管范围,改进广告监管的方式方法,利用好“4.30”、“6.30”信息工程,及时交换监管工作信息,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实现监管信息互通、互享,着力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科技水平。
编辑:2010-08-25 被访问:3015次 成都广告协会